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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有法律依据吗?

2019-9-25 15: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4| 评论: 0

摘要: 在招投标实践中,有人会觉得本单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意味着一定能中标了,其实不然,很多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某些规定的话是不能中标的,那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 ...

  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什么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这些问题是很多投标人都有过疑问的,在政府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有人会觉得本单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意味着一定能中标了,其实不然,很多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某些规定的话是不能中标的,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有法律依据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但是在实际招标代理中如果发现两个事实:


  第一个是评委会评审的中标候选人有不符合中标人的可能性。


  第二个是评委会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有不正确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实际上中标人的确定还是招标人确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招标人是有权决定中标人或者否决部分或全部的投标的。


  这样不需要评标委员会再来重新评审的。这样不是没有保护投标人的权益,而是招标人的天然权力。否则招标人的权力就会低于评标委员会,甚至丧失中标人的确定权了。


  什么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一是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二是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是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时,就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是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在采购过程中,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几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有可能不中标。


  六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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