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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2019最新规定!

2019-9-25 18: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12| 评论: 0

摘要: 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在招投标行业中,保证金制度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近几年招投标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今年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 ... . ...

  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在招投标行业中,为了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投标人需要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但会导致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金制度长期以来也饱受诟病,近几年招投标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今年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2019最新规定!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2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会降低串标围标成本,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内容来源网友评论)


  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侵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出了问题,并不是保证金制度出了问题。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取消投标保证金,保证不了项目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浪费,对中标单位违法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违法另外注册新公司,法人逍遥法外。


  保证金不应一刀切的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的决定是否收取。


  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报名”均没有明确要求。换句话讲,“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同样的,对“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要求: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在2013年发布的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


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制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期限容易导致投标报名不充分。同时,也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019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进入2019年,是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近期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可以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经是趋势,未来将有更多省份取消。


  “招投标”是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取消投标报名和投标保证金,也对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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