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在虽然各地都相继取消了这类投标保证金,但是还是有不少的行业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会降低串标围标成本,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 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侵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出了问题,并不是保证金制度出了问题。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取消投标保证金,保证不了项目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浪费,对中标单位违法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违法另外注册新公司,法人逍遥法外。 保证金不应一刀切的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的决定是否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