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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财务知识科普 你学会了多少?

2020-4-24 10:30| 发布者: 秋秋秋| 查看: 651| 评论: 0

摘要: 建筑行业财务知识科普,建筑行业是中国最大行业之一,财务知识也是较为复杂,想要先了解一些财务计算问题,就必须先了解税率等基础知识。下面一起和筑闻网小编来详细了解。 ...
  建筑行业财务知识科普,建筑行业财务方面的问题大大小小,较为复杂。很多财务新人面对税率等问题都会有疑问。下面,筑闻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建筑行业财务知识科普。
  


  建筑行业财务知识: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相关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相关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相关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相关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相关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以上就是“建筑行业财务知识科普”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建筑行业的知识,请关注筑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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