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建筑企业是有缴付增值税的义务,可是这个时间怎么定,期限又是什么?首先我们应该取得发票,应该以发票上面备注的时间为准。下面,一起和筑闻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②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以上就是“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建筑业税务问题,请关注筑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