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8时许,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一名工人在一处即将拆除的厂房顶部施工时不慎坠落。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的工人送往柳铁中心医院,这名工人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上午10时许,可以在现场看到,事发的厂房已完全废弃,厂房近9米高,顶部是蓝色铁皮。 厂房的地面上有一摊血迹,血迹旁有一个红色的安全帽,血迹上方厂房顶部有一块铁皮破损严重且出现了一个大洞。 事故现场 工人是从顶部的破损处掉下来的。事故发生后,他们看到那名工人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可能头部受伤,于是立即拨打120并报警。 据了解,死者姓莫,40岁左右,来宾市忻城县人,刚来施工现场没多久,在厂房顶部负责搬运瓦片。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由于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在施工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翻爬脚手架进入或退出作业面;特种作业人员(如:架子工、塔吊司机)无证上岗;延迟每天工作时间使得工人过度疲劳,注意力不集中;身体条件差或情绪不稳定;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穿高跟、易滑鞋高处作业等。都有可能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因而引发高处坠落事故/事件。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由于“四口”和建筑物临边未按要求进行防护(防护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脚手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未按脚手架架体搭设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架体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或存在探头板;未按要求设置随层和固定兜网,脚手架架体未按要求用密目网封闭,兜网和密目网的质量不合格;梯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稳固措施不当;石棉瓦等轻型屋面的强度和刚度较差,塔架结构和电线杆的强度、刚度或稳定性不足;气候条件差(如:大风、雨、雪、冰冻、高温、严寒)等。都有可能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安全管理缺陷 由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其管理职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指导性差,未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向操作人员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方案的安排和交底要求进行及时、认真检查,未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结果(必要时应为阶段性结果,如:脚手架和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和有效性差。 搜索 复制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