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让其合理?政府采购公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这个期限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更改,一般是在5个工作日。有询价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下面,一起和筑闻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让其合理? 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让其合理: “135号文”开始对公告期限提要求 政府采购公告,一般包括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公告。其内容组成,最早出现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再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照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不包括公告期限。 但在“135号文”之后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期限。以及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135号文”是关于采购公告的里程碑,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告内容的组成部分均应包括公告期限,之前发布的,下一步可能会修改,尤其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是需要修改的。 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 查阅当前网上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公告,除去少部分没有包含公告期限的项目之外(主要是一些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下一步应进行规范),其中关于公告期限的表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告期限后直接注明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另一种是注明了起止日期。 小编认为,两种方式均可,前者比较简洁,后者看起来更直观。但在设定公告期限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如果注明起止日期,应如何设定起始日期?87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推出,采购公告的发布日和采购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应是一致的,依次类推,其他非招标采购公告也是如此。 所以,对于当前一些采购公告中,有的将采购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设为公告发布日,但却将公告期限的起始日设为公告发布后的第二日,这是不妥的,公告中不应出现起始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正确认识公告期限和发售期不一致问题。有人问,竞争性磋商公告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是否存在矛盾? 答案当然是否,如前所述,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不同,其与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并无直接关系,3个工作日的期限只要不晚于获取文件的截止时间,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以上就是“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让其合理”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采购信息,请关注筑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