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除了一般要件以外,还存在特殊要件的构成。这些特殊要件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下面,筑闻网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1)、特殊主体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询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则不承担这类责任。 (2)、特殊结果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在触犯这些法律之后,就必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想要了解更多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请关注筑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