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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明确: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

2019-10-10 15: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7| 评论: 0

摘要: 发改委拟明确: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 ...

  6月7日电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发改委日前研究起草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发改委拟明确: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


发改委拟明确:这类中央投资项目或须依法招标!


  办法要求,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招标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应当在备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备案后补充填报招标事项。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办法称,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或在国务院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批准文件时,核准相关招标事项;属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办法指出,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开展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是否具有以及按规定使用项目代码;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核准;


  (三)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


  (四)实行备案管理的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在备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备案后补充填报招标事项;


  (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是否委托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内的机构开展招标。


  如发现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审批事项。


  发现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发现中央投资项目违反第十七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资金,并对招标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指出,发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以及有关机关对其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将其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剔除,并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要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移交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办法还指出,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中形成的关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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