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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究竟有何不同?

2019-9-26 16: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1| 评论: 0

摘要: 很多企业人员会问到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有什么不同?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实从办事方法流程上基本上没什么区别,主要区别是资质就位是针对新标准的换证,而资质延续是针对当前标准即将过期的资质延续。 ...
  很多企业人员会问到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有什么不同?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实从办事方法流程上基本上没什么区别,主要区别是资质就位是针对新标准的换证,而资质延续是针对当前标准即将过期的资质延续。
  
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究竟有何不同?
  
  一、资质就位
  
  资质就位是指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 《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 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 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 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二、资质延续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 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不做延续的,资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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